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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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办理流程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3.提交材料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申请材料汇总、审批6.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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