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户口本需要更改婚姻状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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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如果再婚的话,再婚之前应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改为“离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一、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如下:
1、婚姻登记处必须有管辖权;而且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在还在维持这种情况;
2、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声明》;
4、失去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5、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录、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再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再婚一般和第一次结婚需要提交的证件是一样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的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除了上述材料以外,若是离过婚后再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若是配偶死亡后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的证明材料。
此外,若一方没有居民户口本,或未办理落户手续、或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本内本人的户口等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一、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如下:
1、婚姻登记处必须有管辖权;而且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在还在维持这种情况;
2、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声明》;
4、失去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5、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录、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再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再婚一般和第一次结婚需要提交的证件是一样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的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除了上述材料以外,若是离过婚后再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若是配偶死亡后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的证明材料。
此外,若一方没有居民户口本,或未办理落户手续、或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本内本人的户口等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