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地铁2号线恢复正常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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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将根据空载运行、检测评估等情况对2号线一期和二期分段开展恢复运营评审,评审通过后恢复运营。
记者从郑州地铁集团了解到,8月1日6:00开始,郑州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及城郊线实现空载运行。
2号线一期刘庄至南四环站全线16座车站32个区间,受720特大暴雨灾害影响,3座车站和14个区间存在不同程度浸水,1列车受洪水冲击脱轨,供电、通讯等设备受损。7月30日完成了浸水车站、区间和站场积水抽排清淤工作。经全力排险抢修,受损设备、系统已修复,脱轨列车已复位返回段场检测维修。
2号线二期刘庄站至贾河站个别站点和区间浸水严重,正在同步开展积水抽排清淤、滞留正线列车返场、受损设备排查除险抢修工作,竭力实现早日空载运行。
目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已组织1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2号线开展现场踏勘、资料审查,将根据空载运行、检测评估等情况对2号线一期和二期分段开展恢复运营评审,评审通过后恢复运营。
城郊铁路全线未发生积水情况,经排查各系统设备正常,与2号线一期实现空载运行,后期将同步恢复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将根据空载运行、检测评估等情况对2号线一期和二期分段开展恢复运营评审,评审通过后恢复运营。
记者从郑州地铁集团了解到,8月1日6:00开始,郑州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及城郊线实现空载运行。
2号线一期刘庄至南四环站全线16座车站32个区间,受720特大暴雨灾害影响,3座车站和14个区间存在不同程度浸水,1列车受洪水冲击脱轨,供电、通讯等设备受损。7月30日完成了浸水车站、区间和站场积水抽排清淤工作。经全力排险抢修,受损设备、系统已修复,脱轨列车已复位返回段场检测维修。
2号线二期刘庄站至贾河站个别站点和区间浸水严重,正在同步开展积水抽排清淤、滞留正线列车返场、受损设备排查除险抢修工作,竭力实现早日空载运行。
目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已组织1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2号线开展现场踏勘、资料审查,将根据空载运行、检测评估等情况对2号线一期和二期分段开展恢复运营评审,评审通过后恢复运营。
城郊铁路全线未发生积水情况,经排查各系统设备正常,与2号线一期实现空载运行,后期将同步恢复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