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口头医嘱正确的做法是

蒋泽勇
2022-12-29 ·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侵权纠纷,行政诉讼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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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嘱必须经医生签名后才有效,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2、处理医嘱时,应先急后缓,即先执行临时医嘱,再执行长期医嘱3、对有疑问的医嘱应查询清楚后执行4、医嘱需每班、每日核对,每周总查对,查对后签全名5、凡需要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班,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6、凡是写在医嘱本上而又不需执行的医嘱,不得贴盖、涂改,应由医生在该项医嘱栏内用红笔写取消,并签名及注明取消时间,并在医嘱后用蓝钢笔签名。1.口头医嘱必须是在急危重症患者实施紧急抢救情况下或手术中方可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执行口头医嘱。2.在危重患者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时必须清晰说出药物名称、剂量、用药途径,护士执行时须大声复述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暂保留用过的空安瓿。3.病区抢救车内,建立抢救用药记录本,记录抢救时执行口头医嘱的时间、药物名称、剂量、用法及各项紧急处置的内容,保留抢救用品,事后医护双方进行确认核查并签字。4.抢救结束后医生依据抢救用药记录及保留的空安瓿及时补开医嘱。5.在执行有双重检查要求(尤其是超常规用药)医嘱时,医护双方采取主、被动复述方式,双方核查无误后方可执行并记录于抢救记录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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