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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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渗透,区别是道德规范依靠社会的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等力量来维持,法律规范则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和概括。是社会规范的—种形式,是从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出发,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判断、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标准。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们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产物。
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同时又是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人们自觉行为的产物。道德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具有历史性和继承性。在阶级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发展及其在实践中的贯彻,同现实社会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有密切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技术规范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当前技术发展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生产者残废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灾和其他灾害等。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
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权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二)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为在任何时候,社会利益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绝对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应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发展。
(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和概括。是社会规范的—种形式,是从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出发,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判断、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标准。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们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产物。
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同时又是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人们自觉行为的产物。道德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具有历史性和继承性。在阶级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发展及其在实践中的贯彻,同现实社会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有密切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技术规范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当前技术发展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生产者残废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灾和其他灾害等。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
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权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二)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为在任何时候,社会利益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绝对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应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发展。
(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