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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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成都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
成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如下:
首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己经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个人的公积金正常汇缴满半年;其次,在上述条件满足的条件,可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去原先贷款的银行查询贷款余额,然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去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手续,接着去原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
延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可以使每月的公积金还款额下降,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冲还公积金贷款后,就能剩余一部分用来冲还商业性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成都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
成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如下:
首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己经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个人的公积金正常汇缴满半年;其次,在上述条件满足的条件,可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去原先贷款的银行查询贷款余额,然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去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手续,接着去原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
延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可以使每月的公积金还款额下降,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冲还公积金贷款后,就能剩余一部分用来冲还商业性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