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周业恳
2022-12-17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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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依法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且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一、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自愿原则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这一原则中必须要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员和仲裁机构;(2)独立原则:指仲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及个人的干预;(3)合法、公平原则:指仲裁基于法律及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并且仲裁是一裁终局。
二、法院和仲裁区别
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五、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仲裁有什么作用
仲裁的作用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端,且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尊重执行仲裁结果,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其中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仲裁主要是用来解决经济纠纷的,不能作用于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
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行政纠纷案件不能仲裁;
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案情、开庭、裁决均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而诉讼则实行公开原则;
5、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程序的步骤主要有:
1、申请。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提起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为获得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请求,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只有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
2、受理。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机构开始行使管辖权的标志;
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组成有两种组织形式有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开庭。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开庭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裁决。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仲裁的作用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端,且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尊重执行仲裁结果,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其中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仲裁主要是用来解决经济纠纷的,不能作用于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仲裁程序的步骤主要有申请、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裁决。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管辖的依据不同、受理范围不同、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审级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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