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的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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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不能认定自首的情节如下: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
一、哪些情形下才可以认定成自首
可以认定自首的情形:1、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如果双方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罪行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基本构成要素,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除了自己到司法机关主动将自己置于其控制之下这种情形之外,还有很多即使不是自己到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这么几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就比如打电话发短信来进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仅是司法机关盘问、教育的过程当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可以;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如果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愿意自首,完全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或者单位进行投案,可以电话投案,电信投案,最后只要能够如实供述案情都会被认定自首,从而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三、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坦白是指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
一、哪些情形下才可以认定成自首
可以认定自首的情形:1、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如果双方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其他罪行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基本构成要素,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除了自己到司法机关主动将自己置于其控制之下这种情形之外,还有很多即使不是自己到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这么几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就比如打电话发短信来进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仅是司法机关盘问、教育的过程当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可以;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如果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愿意自首,完全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或者单位进行投案,可以电话投案,电信投案,最后只要能够如实供述案情都会被认定自首,从而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三、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坦白是指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