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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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如下:
1、产权构成不同。
2、管理模式不同。
3、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同。
4、法律关系不同。
5、发展方式不同。
一、两个人合伙做生意,一个人退出来,怎么分账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一个人退出来的分账,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其中一个人退伙,则退伙人在退伙时应当以合伙企业当时的财产为依据和另一位合伙人进行财产清算;
2、如果在退伙时存在尚未如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或者是合伙企业存在债权或者债务,那么在退伙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与退伙人存在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如下:
1、合伙人数不同。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出资方式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
二、注册合伙企业的流程如下:
1、将预先准备好的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2、名称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注册公司;
3、拿到营业执照,刻该合伙企业公章;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5、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税务登记证;
6、公司去相关银行设立基本户。
总之,退伙人退伙,分账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约定不明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对于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合伙人数不同、出资方式要求不同以及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等。
二、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是否不同
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的不同是: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
3.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三、质押跟留置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产权构成不同。
2、管理模式不同。
3、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同。
4、法律关系不同。
5、发展方式不同。
一、两个人合伙做生意,一个人退出来,怎么分账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一个人退出来的分账,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其中一个人退伙,则退伙人在退伙时应当以合伙企业当时的财产为依据和另一位合伙人进行财产清算;
2、如果在退伙时存在尚未如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或者是合伙企业存在债权或者债务,那么在退伙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与退伙人存在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如下:
1、合伙人数不同。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出资方式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
二、注册合伙企业的流程如下:
1、将预先准备好的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2、名称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注册公司;
3、拿到营业执照,刻该合伙企业公章;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5、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税务登记证;
6、公司去相关银行设立基本户。
总之,退伙人退伙,分账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约定不明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对于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合伙人数不同、出资方式要求不同以及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等。
二、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是否不同
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的不同是: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
3.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三、质押跟留置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