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未按期申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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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单证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 根据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13号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单证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 根据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13号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