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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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续签,退回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不用补偿。职工无工作期间,劳务公司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工资如果派遣公司不续签劳务合同,或者不再派遣终止劳务合同,或者再派遣待遇低于原用工单位,本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包括哪些范围呢?
就实践而言,以下岗位可以尝试使用劳务派遣:保安、保洁、绿化养护、行政助理、接待、电话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员、操作工、维修工、主持人、司仪、礼仪小姐、摄像师等岗位和人员。
企业可选择新进人员进行派遣,这样可以延长对新人的考察期间,对符合公司文化和发展要求的新员工再与其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这样比一开始就与其直接签署劳动合同更加灵活,用工单位自主权也更大。此外,可以考虑对薪资待遇较高的中高层人员进行派遣,这样可以规避较高的解聘成本。
对于需要保密的岗位、需要的岗位,以及需要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岗位最好不要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因为与这些岗位的员工直接建立,可以加强企业对此类员工的管理和控制,也会增加这类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促使他们安心为企业服务,减少人员过度流动带来泄密风险,降低培训成本。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工作单位是不用补偿的,您了解了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就实践而言,以下岗位可以尝试使用劳务派遣:保安、保洁、绿化养护、行政助理、接待、电话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员、操作工、维修工、主持人、司仪、礼仪小姐、摄像师等岗位和人员。
企业可选择新进人员进行派遣,这样可以延长对新人的考察期间,对符合公司文化和发展要求的新员工再与其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这样比一开始就与其直接签署劳动合同更加灵活,用工单位自主权也更大。此外,可以考虑对薪资待遇较高的中高层人员进行派遣,这样可以规避较高的解聘成本。
对于需要保密的岗位、需要的岗位,以及需要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岗位最好不要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因为与这些岗位的员工直接建立,可以加强企业对此类员工的管理和控制,也会增加这类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促使他们安心为企业服务,减少人员过度流动带来泄密风险,降低培训成本。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工作单位是不用补偿的,您了解了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