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起外号侵犯了哪些权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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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他人给予名誉权人的非正式名称(即外号)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侵权 responsibility。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包括:
1.给予名誉权人不实、贬低、侮辱性的外号。
2.对名誉权人进行贬低、侮辱性的外号的造成名誉权人社会评价的明显负面影响,例如影响名誉权人的工作、学习、社交等。
3.对名誉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例如给名誉权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影响名誉权人的生活、影响其家庭等。
若他人给予名誉权人的非正式名称违反上述规定,则名誉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予精神损失补偿等。此外,如果名誉权人因此受到了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给予名誉权人不实、贬低、侮辱性的外号。
2.对名誉权人进行贬低、侮辱性的外号的造成名誉权人社会评价的明显负面影响,例如影响名誉权人的工作、学习、社交等。
3.对名誉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例如给名誉权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影响名誉权人的生活、影响其家庭等。
若他人给予名誉权人的非正式名称违反上述规定,则名誉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予精神损失补偿等。此外,如果名誉权人因此受到了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