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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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带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公告、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负责相关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及市政管线等专业规划;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与审批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蠢辩羡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六)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权限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七)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灶灶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带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公告、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负责相关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及市政管线等专业规划;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与审批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蠢辩羡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六)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权限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七)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灶灶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