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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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分割:
(一)婚内房屋赠与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屋赠与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
(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即使婚后是由父母购买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四)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
(五)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的离婚房产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一)婚内房屋赠与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屋赠与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
(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即使婚后是由父母购买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四)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
(五)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的离婚房产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