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不允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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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就算骗到结婚证也没用。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法律拟制的血亲均禁止婚配。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双方均未到法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年满22岁,女性满20岁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民法典》对结婚法定婚龄的相关规定:
(1)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
岁、女不得早于16岁。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3、重婚的。
(1)法律重婚:已经与他人领了结婚证,但还没有领离婚证,却又与第三人办理结婚证的。(2)事实重婚:已经与他人领了结婚证,但还没有领离婚证,却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尽管没有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也属于重婚。
4、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电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只要包括:遗传病、严重遗传病、指定遗传病和有关精神病四种,婚前检查中,医生认为当事人所犯疾病不适合结婚的,一方故意隐瞒事实于一方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5、没有领证的。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夫妻,是不受法律认可的,更不能受《民法典》保护。所以说光办酒席获得了世俗的认可还不行,还是得去民政局办证,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6、双方并非自愿结婚或者有一方不愿受胁迫而结婚的。《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其他违反结婚程序的。根据我国《民法典》,领取结婚证需要男女双方各自带好身份证、户口薄去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登记领取。如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双方之间是法律所进行规定不允许结婚的几种情形,那么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婚姻就不会被法院所进行承认,双方之间的婚姻也是属于无效婚姻,涉及到无效婚姻,法院有权判决双方之间婚姻无效,具体判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双方均未到法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年满22岁,女性满20岁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民法典》对结婚法定婚龄的相关规定:
(1)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
岁、女不得早于16岁。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3、重婚的。
(1)法律重婚:已经与他人领了结婚证,但还没有领离婚证,却又与第三人办理结婚证的。(2)事实重婚:已经与他人领了结婚证,但还没有领离婚证,却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尽管没有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也属于重婚。
4、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电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只要包括:遗传病、严重遗传病、指定遗传病和有关精神病四种,婚前检查中,医生认为当事人所犯疾病不适合结婚的,一方故意隐瞒事实于一方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5、没有领证的。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夫妻,是不受法律认可的,更不能受《民法典》保护。所以说光办酒席获得了世俗的认可还不行,还是得去民政局办证,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6、双方并非自愿结婚或者有一方不愿受胁迫而结婚的。《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其他违反结婚程序的。根据我国《民法典》,领取结婚证需要男女双方各自带好身份证、户口薄去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登记领取。如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双方之间是法律所进行规定不允许结婚的几种情形,那么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婚姻就不会被法院所进行承认,双方之间的婚姻也是属于无效婚姻,涉及到无效婚姻,法院有权判决双方之间婚姻无效,具体判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