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展开全部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在各个业务机构都有自己的负责人,承担着管理等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主要有以下3点:
1、监督管理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审核上报事项
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
3、主持讨论。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具体的业务都是由检察官办理,办案的检察官同时也是代表各自的业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在具体的各项工作中,业务机构负责人是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主要有以下3点:
1、监督管理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审核上报事项
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
3、主持讨论。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具体的业务都是由检察官办理,办案的检察官同时也是代表各自的业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在具体的各项工作中,业务机构负责人是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