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
1个回答
关注
展开全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5
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
---
**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
**一、文号编制**
年份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政字[2011]11号。“×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发文的年份。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黄卫食罚〔2006〕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6-001。
另外,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二、公文格式**
公文必须注明发文日期,以表明公文从何时开始生效。发文日期位于公文的末尾、发文机关的下面并稍向右错开。发文日期必须写明发文日期的全称,以免日后考察时间发生困难。发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机密公文应根据机密程度划分机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机密等级由发文机关根据公文内容所涉及的机密程度来划定,并据此确定其送递方式,以保证机密的安全。
密级的位置:通常定格标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机密公文还要按份数编上号码,印在文件版头的左上方,以便查对、清退。**
---
本回答由筑龙标事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