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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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知识链接】
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存在与发展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走性,则导致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2、以人为对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标的是依法定的,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人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因而编制和使用生命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很重要。
4、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资原则进行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机构办理。
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并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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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存在与发展的自然前提;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走性,则导致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对此,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
2、以人为对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只不过社会保险的标的是依法定的,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
3、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人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因而编制和使用生命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很重要。
4、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并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资原则进行运用,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偿付能力。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对此各国保险法都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机构办理。
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并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