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不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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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不给过户,如果事先没有约定过户时间或超过过户时间,那么卖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可以提起诉讼,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违约方履行过户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过户义务,买房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一、房子过户找不到原房主怎么办
买房后,业主没有及时过户,找不到原业主。买受人可以凭合同、付款凭证、身份证向地方法院起诉、维权,要求履行合同。买受人胜诉后,可以持生效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方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不愿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的,经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仍拒绝协助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上诉法院,强制出卖人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东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房东不配合过户的,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配合过户,对方仍不配合的,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购房合同处理,可以要求对方配合,否则违约需要赔偿损失。
申请人需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房子没过户卖家却反悔怎么办
房屋未过户卖方反悔,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卖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房子过户找不到原房主怎么办
买房后,业主没有及时过户,找不到原业主。买受人可以凭合同、付款凭证、身份证向地方法院起诉、维权,要求履行合同。买受人胜诉后,可以持生效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单方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不愿为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的,经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仍拒绝协助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上诉法院,强制出卖人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东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房东不配合过户的,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配合过户,对方仍不配合的,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购房合同处理,可以要求对方配合,否则违约需要赔偿损失。
申请人需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房子没过户卖家却反悔怎么办
房屋未过户卖方反悔,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卖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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