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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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是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其转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经构成上述三种犯罪的行为,但也不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非属于抢劫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以本条处理。
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犯罪的作案现场。另因犯罪分子为逃脱、逃离现场而被人发现后紧追不舍,这过程也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事实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使用轻微反抗行为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罪论处。
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脏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脏污”是指犯罪分子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毁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
一、刑法中未成年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经构成上述三种犯罪的行为,但也不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非属于抢劫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以本条处理。
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犯罪的作案现场。另因犯罪分子为逃脱、逃离现场而被人发现后紧追不舍,这过程也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事实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使用轻微反抗行为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罪论处。
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脏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脏污”是指犯罪分子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毁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
一、刑法中未成年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