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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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2号)规定,宜宾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一、特殊困难人群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六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三)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五)孤儿。
(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可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宜宾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的任意网点银行柜台、银行自助终端、智能POS机、手机
APP、网银等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二)社区(村)、学校代收。城乡居民可通过乡镇(村)、街道(社区)、社保所等社保代办点办理缴费业务;本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由学校代收。
代收单位应向缴费人开具由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监制的《宜宾市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代收专用)》。
(三)税务征收。城乡居民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
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一、特殊困难人群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六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三)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五)孤儿。
(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可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宜宾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的任意网点银行柜台、银行自助终端、智能POS机、手机
APP、网银等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二)社区(村)、学校代收。城乡居民可通过乡镇(村)、街道(社区)、社保所等社保代办点办理缴费业务;本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由学校代收。
代收单位应向缴费人开具由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监制的《宜宾市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代收专用)》。
(三)税务征收。城乡居民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
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