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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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主管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办的人寿保险业务有着原则的区别,主要是:
(1)属性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由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人寿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它作为一种金融事业具有以盈利目的的性质。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商业人寿保险则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主要作用是给予投保者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它不以保障投保者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作用。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在劳动关系上面。只要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并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了一定数量的保险费,职工即有权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缴费者与经办机构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商业人寿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则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面,是一种有收有偿、对等互利关系。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稳定社会出发,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缴费与待遇挂钩,同时也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物价等因素,做到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而商业人寿保险的给付水平只考虑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其所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它不仅向参保对象提供能够社会养老,还负有向劳动者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职能。商业人寿保险则是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自行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不涉及社会服务。
(6)立法范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性的金融合同,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1)属性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由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人寿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它作为一种金融事业具有以盈利目的的性质。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商业人寿保险则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主要作用是给予投保者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它不以保障投保者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作用。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在劳动关系上面。只要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并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了一定数量的保险费,职工即有权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缴费者与经办机构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商业人寿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则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面,是一种有收有偿、对等互利关系。
(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稳定社会出发,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缴费与待遇挂钩,同时也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物价等因素,做到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而商业人寿保险的给付水平只考虑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其所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它不仅向参保对象提供能够社会养老,还负有向劳动者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职能。商业人寿保险则是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自行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不涉及社会服务。
(6)立法范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性的金融合同,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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