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住院保险公司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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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与是否住院没有必然联系,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需要确定事故责任承担,如果对方是机动车办有交强险且有责(无论责任大小),则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
2、如交强险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超出部分按责任划分由对方或商业险公司承担
3、如果没有住院但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撞倒路灯杆赔付标准
1、开车撞到路灯的,应该由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应该由驾驶员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则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对于具体赔偿的金额,可以和路灯公司或路灯管理方通过协商确定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估价。
3、机动车本车有强制保险和三者责任险情况下,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驾驶人有违法驾驶机动车情形下,只有交强险赔偿,没有商业险赔偿)。应由物价部门对损坏物品进行作价,之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车祸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车祸伤残鉴定费用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但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不足部分,如果对方机动车驾驶人系全责,剩余应付费用均由对方承担;如果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剩余应付费用应由各方按比例责任划分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是由自己一手造成,自己需要为事故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时,很多肇事者就会将赔偿事宜寄托给保险公司上,自己有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可以得到相关赔偿,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理赔多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者商业险,其赔付方式为:
第一,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第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该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再保险限额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如果三者险也不足赔偿,作为司机车主需要承担其他部分的赔偿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如交强险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超出部分按责任划分由对方或商业险公司承担
3、如果没有住院但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撞倒路灯杆赔付标准
1、开车撞到路灯的,应该由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应该由驾驶员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则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对于具体赔偿的金额,可以和路灯公司或路灯管理方通过协商确定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估价。
3、机动车本车有强制保险和三者责任险情况下,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驾驶人有违法驾驶机动车情形下,只有交强险赔偿,没有商业险赔偿)。应由物价部门对损坏物品进行作价,之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车祸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车祸伤残鉴定费用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但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不足部分,如果对方机动车驾驶人系全责,剩余应付费用均由对方承担;如果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剩余应付费用应由各方按比例责任划分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是由自己一手造成,自己需要为事故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时,很多肇事者就会将赔偿事宜寄托给保险公司上,自己有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可以得到相关赔偿,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理赔多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者商业险,其赔付方式为:
第一,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第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该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再保险限额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如果三者险也不足赔偿,作为司机车主需要承担其他部分的赔偿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