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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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的1/
10,且不少于200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
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
10,且不少于5个井段。不足5个井段者全查。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一、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多少为合格
1、单元工程合格标准
在保证项目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基本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允许偏差项目总数中土建工程有70%及其以上,金属结构有8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
2、分部工程合格标准
一、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二、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合格标准
一、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二、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四、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五、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二、公路两侧多少米属于公路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且不少于200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
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
10,且不少于5个井段。不足5个井段者全查。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一、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多少为合格
1、单元工程合格标准
在保证项目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基本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允许偏差项目总数中土建工程有70%及其以上,金属结构有8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
2、分部工程合格标准
一、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二、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合格标准
一、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二、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三、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四、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五、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二、公路两侧多少米属于公路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