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不付款,发票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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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12-22
对方公司不付款,发票没开
# 一、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并不能对抗付款的合同主义务 多数法院观点认为,开具发票不是合同主义务,只是附随义务,收款方不开具发票并不能对抗付款方的付款义务,是否开具发票并交付付款方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由于开具发票从属于合同义务,与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所以付款方不得以先履行抗辩权进行对抗。 如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550号判例,涉案协议中约定:“开源易通公司向顺建公司结算款项时,顺建公司应当同时提供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2375号中,涉案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约定的资产及相关手续、资料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甲方需按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关票据手续。” 此类判例的特点一般是将合同中开具发票的约定认定为付款的前提或附随义务,而开票的义务属于从属义务,不能对抗付款的合同主义务。因此,法院最终认为,不开具发票不影响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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