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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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怎么走
我国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该按照,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二、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怎么走
我国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该按照,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二、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