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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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是次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是担保责任。债权人只能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发生时,才可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次债务人本身就应处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只要承担的债务未超过约定的范围的,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一、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如何行使
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行使如下:
被担保债权既有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对该物的担保的债权;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该物的担保,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私人借款担保人可以被起诉吗
首先,对于有担保人的情况,担保人如果替欠款人还完了担保人应该承担的欠款的话,那么担保人是可以向欠款人去追偿起诉的。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担保人是不能代替债权人去起诉原来的欠款人的,但是债权人既可以去起诉欠款人,也可以去起诉担保人,或者是将欠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告上法庭,让二人有其中一个还上自己的款项就可以了。
作为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因为口头的担保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只有签了字的担保人才有保证的义务。这样在起诉的时候,才有权去起诉担保人,这样也可以让自己的钱早日回到自己的手中。其实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欠款到期以后,在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并没有起诉,也没有向债务人去索要欠款的话,如果是连带保证的话,那么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就可以免除还款的责任了。最重要的是,这是作为担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作为担保人的话,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债务如果是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就是合同上面约定的份额,如果说合同上面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份额的,那么所有的保证人都将承担连带的责任。
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一保证人或全部保证人提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承担部分或是全部)的要求,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并且该义务也应该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人承担了其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其偿还已经承担的款项,
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先找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人愿意承担的是比较好的情况,如果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到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私人借款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是可以被起诉的。
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1、条件: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1)反担保的概念: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反担保的形式: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1、一般效力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担保财产的代位权: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给予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3、债务转让中担保担保物权的效力。
4、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如何行使
既有人保又有质押担保行使如下:
被担保债权既有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对该物的担保的债权;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该物的担保,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私人借款担保人可以被起诉吗
首先,对于有担保人的情况,担保人如果替欠款人还完了担保人应该承担的欠款的话,那么担保人是可以向欠款人去追偿起诉的。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担保人是不能代替债权人去起诉原来的欠款人的,但是债权人既可以去起诉欠款人,也可以去起诉担保人,或者是将欠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告上法庭,让二人有其中一个还上自己的款项就可以了。
作为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因为口头的担保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只有签了字的担保人才有保证的义务。这样在起诉的时候,才有权去起诉担保人,这样也可以让自己的钱早日回到自己的手中。其实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欠款到期以后,在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并没有起诉,也没有向债务人去索要欠款的话,如果是连带保证的话,那么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就可以免除还款的责任了。最重要的是,这是作为担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作为担保人的话,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债务如果是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就是合同上面约定的份额,如果说合同上面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份额的,那么所有的保证人都将承担连带的责任。
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一保证人或全部保证人提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承担部分或是全部)的要求,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并且该义务也应该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人承担了其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其偿还已经承担的款项,
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先找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人愿意承担的是比较好的情况,如果担保人拒绝承担责任,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到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私人借款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是可以被起诉的。
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1、条件: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1)反担保的概念: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反担保的形式: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1、一般效力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担保财产的代位权: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给予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3、债务转让中担保担保物权的效力。
4、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