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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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
一、公路扩建征地补偿是多少
公路扩建征地补偿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公路扩建征地补偿是多少
公路扩建征地补偿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郊区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