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知识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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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具备贷款条件;
(2) 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3) 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还原房以及自建房;
(4)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6) 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税发票为准6个月以内可申请贷款;超过6个月,不提供贷款。
(7) 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
(8) 自建房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超过一年不提供贷款;
(9) 职工支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一年内不具备贷款资格。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 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具备贷款条件;
(2) 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3) 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还原房以及自建房;
(4)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6) 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税发票为准6个月以内可申请贷款;超过6个月,不提供贷款。
(7) 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
(8) 自建房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超过一年不提供贷款;
(9) 职工支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一年内不具备贷款资格。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