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规定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展开全部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针对个人普通自住房放贷,不能用于投机性购房。2、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一、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什么
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政策有:
1、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存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存款职工家庭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适当增加;3、职工必须持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存款证明,并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什么
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政策有:
1、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存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存款职工家庭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适当增加;3、职工必须持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存款证明,并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