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结算程序

李俐
2022-12-17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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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收回垫款,须经过多道环节,办理各种手续;又因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其具体做法亦有所不同。
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结算程序来分析,其基本环节大体经过
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付款、赎单等。
下面以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介绍其一般操作程序。
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业务流程示意图
(一)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磋商达成交易,订立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是采用信用证。
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是要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列明条款,其基本内容与买卖合同的条款相符;
二是开证人对开证行所做的声明,其基本内容是:
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银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
承认银行可以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
开证人保证单据到达后,要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等等。
另外,在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手续费。
(二)开证银行开立、寄送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后,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
信用证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开证方式:
信开(openbyairmail)是指开证时开立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邮寄给通知行。
电开(openbytelecommunication)是指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加注密押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工具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其转知受益人。
按理说,开证银行可以将信用证直接寄给受益人,或可交开证申请人转给受益人,但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没有这样做的先例。因为出口人对国外银行并不熟悉,无法确认信用证的真假。所以,开证时一般要由开证行将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或转交给受益人。
(三)保兑与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开证银行必须事先与保兑银行协商一致后才能开立保兑信用证,保兑银行将与开证银行承担相同责任。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信开)或密押(电开),在核对无误后,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四)受益人审查、修改信用证,并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
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相同。
在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此项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来的内容为准;
如果修改通知涉及两个以上的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其他部分;
在同一份信用证中的多处条款的修改,应做到一次向对方提出;
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
开立汇票和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将审核结果通知收益人。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较多。
“议付”(negotiation)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收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收益人的汇票和/及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持有汇票成为正当持票人,这样银行就取得了单据的所有权。由于是议付行垫付资金,购买汇票和单据,所以又称议付行为“买单”。
买单结汇是议付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可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由此可见,它又是“出口押汇”的一种做法。
(五)索偿和偿付
索偿
索偿是指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请求偿付的行为。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分次寄给开证行或代付行,并将汇票和索偿证明书分别寄给开证行、付款行或偿付行,以航邮或电报、电传索偿。
偿付
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代付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检查认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如果信用证指定付款行或偿付行,则由该指定的银行向议付行进行偿付。
(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和提货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通告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就应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
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如果开证人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亦可拒绝付款赎单。
但如果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方索赔。
一、贸易融资需要哪些条件?
(1)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出口货物应为该企业的主营产品,并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初次去银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2)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应当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开证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为Baa或BBB以上,与我国的银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
(3)开证行等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有信誉良好的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也可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保兑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应为A3或A-以上,与我国的银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4)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来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a.信用证明确规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b.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c.信用证未指定银行为付款行、保兑行或承兑行;
d.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e.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
f.信用证未规定对受益人不利的软条款;
g.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或战争情形;
h.信用证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且开证行或保兑行已对信用证项下汇票作出承兑的,可以不适用上述e、f、g项;
(5)向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先签定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总承诺书》,就具体业务逐笔申请并签署《贸易融资申请书》。出口企业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和有权人签字与银行的预留有效授权印鉴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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