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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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拆迁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
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在你的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迁是在年限没有到的情况下,或者年限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将这块地进行开发,最初的房屋必须要进行迁移。
2.目的不同:
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
3.条件不同:
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
一、商业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方式
对于该性质房屋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比如黑龙江某地在拆迁办法中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2、也有地方规定住改非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比如浙江某地区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3、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江苏此种补偿标准比较常见,比如宿迁、淮安、泰州等地。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相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对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4、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非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张家界市规定对住改非房屋的拆迁,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上则根据住改非的时间在住房评估价值的标准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须是在2007之前住改非。此时间点之后除临道路第一层的之外的住改非房屋则一律按照住房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5、采用混合标准
比如重庆某地区规定:(一)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二)其他住改非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1:2进行补偿。
对于住改非的补偿一方面要根据各地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但另一方面由于此些规定的效力一般非常低,多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只能作为行政审判的参照,不合理之处的存在亦不是不可能。故实际的律师参与对于实现住改非的商补标准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停业损失和装修费,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规定,装修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评估确定。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维权: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
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
1.主体不同:
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在你的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迁是在年限没有到的情况下,或者年限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将这块地进行开发,最初的房屋必须要进行迁移。
2.目的不同:
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
3.条件不同:
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
一、商业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方式
对于该性质房屋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比如黑龙江某地在拆迁办法中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2、也有地方规定住改非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比如浙江某地区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3、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江苏此种补偿标准比较常见,比如宿迁、淮安、泰州等地。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相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对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4、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非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张家界市规定对住改非房屋的拆迁,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上则根据住改非的时间在住房评估价值的标准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须是在2007之前住改非。此时间点之后除临道路第一层的之外的住改非房屋则一律按照住房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5、采用混合标准
比如重庆某地区规定:(一)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二)其他住改非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1:2进行补偿。
对于住改非的补偿一方面要根据各地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但另一方面由于此些规定的效力一般非常低,多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只能作为行政审判的参照,不合理之处的存在亦不是不可能。故实际的律师参与对于实现住改非的商补标准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停业损失和装修费,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规定,装修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评估确定。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维权: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
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