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装修房子可以提取吗

陈友联
2022-12-16 · 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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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装修房子可以提取吗
装修一直未进入到提取公积金的政策范围,可能是大家将公积金提取政策里面的‘大修’理解成了‘装修’,按照规定,只有提供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才能算‘大修’。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关于房屋装修可以提取公积金吗的问题,上面的内容可以解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五、辞职创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劳动者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以创业为由提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等相关内容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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