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压加气块砌筑规范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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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质量说明书、堆放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作民用与工业建筑物墙体和绝热使用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引用标准
GB5348砖和砌块名词术语GB11969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11970加气混凝土容重、含水率和吸水率试验方法GB11971加气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11972加气混凝士干燥收缩试验方法GB11973加气混凝土抗冻性试验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质量说明书、堆放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作民用与工业建筑物墙体和绝热使用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引用标准
GB5348砖和砌块名词术语GB11969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11970加气混凝土容重、含水率和吸水率试验方法GB11971加气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11972加气混凝士干燥收缩试验方法GB11973加气混凝土抗冻性试验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