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3年6月1日订立了一份购销味精的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味精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依照国家标准交付期限为2013年,八月初,地点是乙市火车站,货到付款买方预付十万元,逾期不交付货物或货款,每天按照货物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当年七月2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汇了八万元预付款,8月5日,乙公司将100吨味精运到了乙市火车站,甲公司又汇了11万给乙公司,并催其尽快将剩余的100吨味精发来,8月10日,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希望推迟一个月发货,且因未经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提价为2000元,8月15日,甲公司表示可以推迟一个月,但不能提价,八月25日的时候,因急需原料,甲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市场网上购买了50吨味精,9月15日,甲公司催促乙公司发货,乙公司仍坚持必须提价至每吨2000元,9月20日,甲公司提出简约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九月23日以后,未经价格猛跌至每吨1600,此时,乙公司提出要求交货,甲公司拒绝并起诉。1、甲公司有无权利解除合同?2、如果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则其可以要求乙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3、甲公司不解除可让乙如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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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5-11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3年6月1日订立了一份购销味精的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味精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依照国家标准交付期限为2013年,八月初,地点是乙市火车站,货到付款买方预付十万元,逾期不交付货物或货款,每天按照货物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当年七月2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汇了八万元预付款,8月5日,乙公司将100吨味精运到了乙市火车站,甲公司又汇了11万给乙公司,并催其尽快将剩余的100吨味精发来,8月10日,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希望推迟一个月发货,且因未经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提价为2000元,8月15日,甲公司表示可以推迟一个月,但不能提价,八月25日的时候,因急需原料,甲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市场网上购买了50吨味精,9月15日,甲公司催促乙公司发货,乙公司仍坚持必须提价至每吨2000元,9月20日,甲公司提出简约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九月23日以后,未经价格猛跌至每吨1600,此时,乙公司提出要求交货,甲公司拒绝并起诉。1、甲公司有无权利解除合同?2、如果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则其可以要求乙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3、甲公司不解除可让乙如何赔?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此处根据描述并未出现乙公司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的情况,加之双方的购销合同为了提高质量依照国家标准,相应比较受国家保护,甲公司没有自任解除合同的权利。2、如果甲公司要求合同解除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需要将乙方应承担的赔偿具体计量应为甲方实际损失,包括此处由于乙厂拖欠而市场价格上涨而造成的损失或违约金,以及由于乙公司休息期取得原料等违约损失。3、如果甲公司不解除合同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因延迟交付货物或货款发生的损失,乙方若无法按照交付期限履行约定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现乙方履行不足,又不退还原料货款,则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