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化妆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2020年10月有如下业务发生:(1)生产高档化妆品一批销售给商场,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前收取化妆品包装盒押金1万元超过规定期限不予退还。(2)购入高档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另一种化妆品不含税价款是40万元,生产已经完毕并办好入库手续。(3)委托另一工厂(乙工厂)加工优质化妆品一批,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收回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工厂无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加工产品已经收回并入库。(4)生产研发新产品10件,新产品的成本为10万元,生产新产品过程中领用50%委托加工收回的优质化妆品作为原材料,新产品在当月全部赠送给消费者试用。其他相关资料:该化妆品厂生产的(包含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均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成本利润率5%,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计算乙工厂本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计算该化妆品公司本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不包含受托方代收代缴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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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30
某市某化妆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2020年10月有如下业务发生:(1)生产高档化妆品一批销售给商场,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前收取化妆品包装盒押金1万元超过规定期限不予退还。(2)购入高档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另一种化妆品不含税价款是40万元,生产已经完毕并办好入库手续。(3)委托另一工厂(乙工厂)加工优质化妆品一批,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收回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工厂无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加工产品已经收回并入库。(4)生产研发新产品10件,新产品的成本为10万元,生产新产品过程中领用50%委托加工收回的优质化妆品作为原材料,新产品在当月全部赠送给消费者试用。其他相关资料:该化妆品厂生产的(包含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均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成本利润率5%,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计算乙工厂本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计算该化妆品公司本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不包含受托方代收代缴的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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