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的工作人员施工是发生安全事故能瞒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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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方不可以瞒报,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由此可见,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否则必须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13
施工方的工作人员施工是发生安全事故能瞒报吗
您好,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方不可以瞒报,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由此可见,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否则必须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一,在14年11月小区工程施工中,分包窗户安装的工人坠落电梯井死亡,分包窗户老板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一次性赔偿68万元。二,小区16年8月验收后由于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给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现起诉总包单位从而产生严重矛盾。在审计工作中总包单位向县造价站出了一份,安全文明措施费核定表,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该费用。三,建设单位以项目发生重大安安全事故为由拒绝支付,并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总包单位隐瞒不报此重大安全事故。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窗户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各应承担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总包单位隐瞒不报此重大安全事故。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哪些人员,窗户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等各应承担什么样的经济罚款和刑事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责任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发公司自己举报要被行政罚款吗?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自己举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都是要的,自己举报不代表就跟自己没关系,最多就是从轻处罚
这样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与开发公司相比事故责任,哪一方负责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