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以前的工程款怎么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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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您好!
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问题。关于5月1日前签订合同、已开工且完工但未开票的工程项目,我们需要根据合同付款日期是否在5月1日前来判断。如果付款日期在5月1日前,那么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不在,我们再查看施工方是否选择简易征收。如果选择简易征收,那么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营改增实施后,未完工的工程待完工能否开营业税发票的问题,我们也有明确的答案。对于5月1日前签订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项目,我们需要考虑合同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为5月1日前。如果是,那么与上述情况相同;如果不是,那么该项目将作为一般计税项目处理,可以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联系我们。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2
营改增以前的工程款怎么开票
关于5月1日前签订合同、已开工且完工但未开票的工程项目:
* 如果合同付款日期在5月1日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如果合同付款日期不在5月1日前,需要查看施工方是否选择简易征收。
+ 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关于营改增实施后,未完工的工程待完工能否开营业税发票:
+ 5月1日前签订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项目,需要比较合同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为5月1日前。
- 如果是,同上述情况。
- 如果不是,则为一般计税项目,可以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容拓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七):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一般规定,但也提到“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并未针对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规定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