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92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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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在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出财税字[1999]273号,允许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降低至3%)。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2-25
财税[2008]92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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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效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财税[2008]92号(“92号文”),明确了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退税的政策及计算方法,而原有的财税[2006]174号文已停止执行。
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在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出财税字[1999]273号,允许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降低至3%)。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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