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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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民法典》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债权人一旦通过上述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此时,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用,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保证期间的基本特征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方式不限,而在一般保证中,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民法典》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债权人一旦通过上述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此时,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用,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保证期间的基本特征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方式不限,而在一般保证中,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