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另一方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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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由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不承担债务的,不影响债权人向另一方主张债权。
一、婚前丈夫个人债务婚后怎么处理
婚前丈夫个人债务婚后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则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婚前债务要如何进行处理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三、担保人的妻子有责任吗
如果债务人就是担保人,当担保的主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妻子应当承担责任,不属于共同债务且妻子拒绝承担责任的,不得向其主张清偿。如果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妻子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丈夫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妻子知情且同意的,债权人可以在同意的范围内要求担保人的妻子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婚前丈夫个人债务婚后怎么处理
婚前丈夫个人债务婚后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则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婚前债务要如何进行处理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三、担保人的妻子有责任吗
如果债务人就是担保人,当担保的主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妻子应当承担责任,不属于共同债务且妻子拒绝承担责任的,不得向其主张清偿。如果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妻子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丈夫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妻子知情且同意的,债权人可以在同意的范围内要求担保人的妻子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