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矿山储量划分标准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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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划分的常见标准如下:
1、建筑石料 万立方米 10。
2、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石万吨 30。
3、页岩 矿石万吨 30。
4、矿泉水 万吨 10。
5、煤(地下开采)原煤万吨 120。
6、煤(露天开采)原煤万吨 400。
7、油页岩、矿石万吨 200。
8、烃类天然气 亿立方米 5。
9、二氧化碳气 亿立方米 5。
10、煤成(层)气 亿立方米 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划分的常见标准如下:
1、建筑石料 万立方米 10。
2、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石万吨 30。
3、页岩 矿石万吨 30。
4、矿泉水 万吨 10。
5、煤(地下开采)原煤万吨 120。
6、煤(露天开采)原煤万吨 400。
7、油页岩、矿石万吨 200。
8、烃类天然气 亿立方米 5。
9、二氧化碳气 亿立方米 5。
10、煤成(层)气 亿立方米 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