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展开全部
1.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
2. 负责领导批示及其他重要政务工作的督办。 3. 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值班、保卫等工作。
4. 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 负责新闻宣传及局主管报纸、期刊、图书等管理工作。
6. 负责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工作。
7. 组织协调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科学普及有关工作。
8. 指导《中国中医药年鉴》编辑工作。
9. 承担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具体工作。
10.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国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的作用,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中医药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管理局得课题什么时候申报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人
1.申报人应为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在该领域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相应研究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2.申报人只能主持1项中医药行业专项在研项目,2014年12月31日前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申报。
(二)申报单位
1.承担过相关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级甲等中医院和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医药企业。
2.优先支持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及研究中心、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单位、国家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2. 负责领导批示及其他重要政务工作的督办。 3. 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值班、保卫等工作。
4. 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 负责新闻宣传及局主管报纸、期刊、图书等管理工作。
6. 负责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工作。
7. 组织协调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科学普及有关工作。
8. 指导《中国中医药年鉴》编辑工作。
9. 承担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具体工作。
10.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国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的作用,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中医药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中医药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管理局得课题什么时候申报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人
1.申报人应为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在该领域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相应研究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2.申报人只能主持1项中医药行业专项在研项目,2014年12月31日前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申报。
(二)申报单位
1.承担过相关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级甲等中医院和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中医药企业。
2.优先支持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及研究中心、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单位、国家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