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集体户口怎么转个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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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武汉购买住房申办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上述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住房等。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的户口迁移来汉。
第一,户口托管在高校就业中心,户籍为学生集体户口。若想将户口迁往你的房产名下,你的房产必须达到武汉市落户对房子面积及价格的要求。
第二,如果户口托管在武汉市一级的人才市场、省一级的人才市场或者挂在单位,户籍为人才集体户口和单位集体户口,只要你现在房产的名下没有挂户口,你就可以自由签转,不受房产面积及价格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根据《武汉购买住房申办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上述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住房等。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的户口迁移来汉。
第一,户口托管在高校就业中心,户籍为学生集体户口。若想将户口迁往你的房产名下,你的房产必须达到武汉市落户对房子面积及价格的要求。
第二,如果户口托管在武汉市一级的人才市场、省一级的人才市场或者挂在单位,户籍为人才集体户口和单位集体户口,只要你现在房产的名下没有挂户口,你就可以自由签转,不受房产面积及价格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