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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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对房屋确权
农村房屋满足这四个条件才确权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必须是集体成员且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有身份证、户口本(黑户不行)。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其他人没有异议。
二、农村房屋确权流程有哪些
1、申请。农村房屋所有人提出向政府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2、受理。政府部门受理村民的申请,并对房屋进行调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建房的相关规定,再安排人员现场去勘测,宅基地的面积有没有超出规定的面积,是否存在争议。
3、审核。对调查、勘测没有问题的农村房屋进行审核通过。
4、公告。在公告栏进行公布昭告,看其他村民是否有异议,没异议的则符合要求;
5、登记。将需要确权的农村房屋进行登记在册。
6、发证。农村带着上述的证明材料去当地的房产局办理农村房屋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下发农村房屋确权证书。
三、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准备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需要进行农村房屋登记申请,准备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准备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权证明。当初建房时申请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是村委会开的集体建设用地权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在农村建房之前通过申请审批时,相关部门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发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建房申请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量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是平面设计图,看占地面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农村房屋满足这四个条件才确权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必须是集体成员且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有身份证、户口本(黑户不行)。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其他人没有异议。
二、农村房屋确权流程有哪些
1、申请。农村房屋所有人提出向政府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2、受理。政府部门受理村民的申请,并对房屋进行调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建房的相关规定,再安排人员现场去勘测,宅基地的面积有没有超出规定的面积,是否存在争议。
3、审核。对调查、勘测没有问题的农村房屋进行审核通过。
4、公告。在公告栏进行公布昭告,看其他村民是否有异议,没异议的则符合要求;
5、登记。将需要确权的农村房屋进行登记在册。
6、发证。农村带着上述的证明材料去当地的房产局办理农村房屋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下发农村房屋确权证书。
三、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准备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需要进行农村房屋登记申请,准备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准备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权证明。当初建房时申请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是村委会开的集体建设用地权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在农村建房之前通过申请审批时,相关部门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发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建房申请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量的房屋测绘报告或是平面设计图,看占地面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