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条件?
展开全部
当事人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的取得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1、申请主体适格;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资料、软件的鉴别资料等;
3、该计算机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保护范围;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取得条件。
一、软件知识产权申请流程有哪些
1、软件著作权申请。准备著作权申请表、软件设计说明书、源代码、申请书(盖章)、营业执照副本(盖章)、承诺书(盖章)这些资料提交(邮递)给版权局审核并付款,然后等待取证。2、对软件进行测试。准备测试评价委托申请表、用户手册、软件设计说明书、软件包(刻盘)这些资料。把资料提交给计算机软件测评重点实验室,并约定测试时间、方式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付款,最后等待测试报告。3、软件产品登记。网上填写申请书,并附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软件测试报告、著作权证书,提交给当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审核。审核成功后,打印申请书(需盖章),再次提交登记机构审查。经批准后等待发证,最后去办事大厅领取证书(需付费)。
二、著作权登记有哪些种类和类别
著作权登记的类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就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享有的权利。作品著作权是指对文字著作:口述著作;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著作;美术著作;拍摄著作;电影著作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享有的权利。
三、如何认定软件专利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存在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主体适格;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资料、软件的鉴别资料等;
3、该计算机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保护范围;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取得条件。
一、软件知识产权申请流程有哪些
1、软件著作权申请。准备著作权申请表、软件设计说明书、源代码、申请书(盖章)、营业执照副本(盖章)、承诺书(盖章)这些资料提交(邮递)给版权局审核并付款,然后等待取证。2、对软件进行测试。准备测试评价委托申请表、用户手册、软件设计说明书、软件包(刻盘)这些资料。把资料提交给计算机软件测评重点实验室,并约定测试时间、方式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付款,最后等待测试报告。3、软件产品登记。网上填写申请书,并附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软件测试报告、著作权证书,提交给当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审核。审核成功后,打印申请书(需盖章),再次提交登记机构审查。经批准后等待发证,最后去办事大厅领取证书(需付费)。
二、著作权登记有哪些种类和类别
著作权登记的类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就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享有的权利。作品著作权是指对文字著作:口述著作;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著作;美术著作;拍摄著作;电影著作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享有的权利。
三、如何认定软件专利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存在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