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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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如下:
1.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
2.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
3.降低直接投资风险;
4.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设备,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
缺点如下:
1.资金成本较高;
2.不能享有设备残值;
3.固定的租金支付构成一定的负担;
4.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一、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用什么软件
1.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租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外地人还必须持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
2.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如水、电、煤气、电话等使用情况,以免交费时产生纠纷。
3.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
4.租赁期限。
5.租金、即租赁价格。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6.修缮责任。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
7.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方面,对承租人而言:
(1)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
(2)为了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出租人如中途解约,会增加承租人的损失。
(3)由于租赁物的特定性,出租人单方中途解约收回租赁物以后,承租人如果要再购进同种物件,不仅是相当困难的,短期内也难以办到,这样势必给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出租人而言:
(1)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括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出租人除了要支付这些融资的本息外,还承担着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很难收回投入的资金,更毋庸说偿付融资本息。
(2)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具体生产经营条件选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即使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在一定期间内租赁公司也很难将退回的租赁物租给新的承租人,更难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使出租人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不仅要失去数量可观的租费收入,而且要遭受租赁设备无形损耗的损失。
(3)租赁物的购入价款、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在固定的租赁期间内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租赁期届满时将全额收回。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成本难以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
2.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
3.降低直接投资风险;
4.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设备,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
缺点如下:
1.资金成本较高;
2.不能享有设备残值;
3.固定的租金支付构成一定的负担;
4.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一、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用什么软件
1.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租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外地人还必须持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
2.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如水、电、煤气、电话等使用情况,以免交费时产生纠纷。
3.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
4.租赁期限。
5.租金、即租赁价格。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6.修缮责任。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
7.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方面,对承租人而言:
(1)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
(2)为了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出租人如中途解约,会增加承租人的损失。
(3)由于租赁物的特定性,出租人单方中途解约收回租赁物以后,承租人如果要再购进同种物件,不仅是相当困难的,短期内也难以办到,这样势必给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出租人而言:
(1)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括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出租人除了要支付这些融资的本息外,还承担着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很难收回投入的资金,更毋庸说偿付融资本息。
(2)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具体生产经营条件选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即使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在一定期间内租赁公司也很难将退回的租赁物租给新的承租人,更难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使出租人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不仅要失去数量可观的租费收入,而且要遭受租赁设备无形损耗的损失。
(3)租赁物的购入价款、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在固定的租赁期间内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租赁期届满时将全额收回。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成本难以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