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协议书是否会有法律效力

陈友联
2022-12-17 · 经济纠纷,婚姻家庭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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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姻签订的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分为内部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外部效力指第三人。具体解释如下:
1、对内效力:夫妻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协议享有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
2、对外效力:主要考虑夫妻在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保护第三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
一、《民法典》(1月1日起实施)规定
其一,《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民法典》立法原意为尊重夫妻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间的约定无需另行经过物权变动,在婚姻关系内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其二,虽然《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经过登记和公示,方能产生物权效力,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约定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其效力。
其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原则性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经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作为身份关系协议,则应适用《民法典》规定。就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是一般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特殊规定。因此,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在夫妻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其四,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本案中,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且臧某对房屋实际占有,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应认定双方合意真实有效,发生物权变更效力,应为实际产权人,故裁定解除对案涉房屋查封。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类型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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