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增社保人员办理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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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新增社保人员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选择申报业务管理——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这里需要注意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的网上受理时间为每月的5号至22号,不提前也不推后。
(2)在每月的5号-22号,点击“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后,依提示,输入并完善新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照片大小与格式,在网页的右上角有相应的要求说明。
(3)所有带*号内容填完后点击保存并提交信息,会生成相应的两份表格,即《个人信息登记》表和《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
(4)网上预约,各个分局已经开始实行网上预约办理,需要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到社保登记处现场办理。
(5)现场办理需要携带《个人信息登记》表和《人员增加表》以及新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完成后需要等待3-6个月,社保卡会邮寄到单位所在地。
一、办理单位员工社保新增的流程及条件手续是什么
1、办理单位员工社保新增的流程如下:
(1)带人员增加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去社保局相关窗口办理人员加入。如员工以前交过保险,则需要以前公司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提供缴费凭证,拿此凭证和人员增加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去社保局窗口办理人员加入。
(2)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2、参加条件:
(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3、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选择申报业务管理——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这里需要注意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的网上受理时间为每月的5号至22号,不提前也不推后。
(2)在每月的5号-22号,点击“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后,依提示,输入并完善新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照片大小与格式,在网页的右上角有相应的要求说明。
(3)所有带*号内容填完后点击保存并提交信息,会生成相应的两份表格,即《个人信息登记》表和《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
(4)网上预约,各个分局已经开始实行网上预约办理,需要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到社保登记处现场办理。
(5)现场办理需要携带《个人信息登记》表和《人员增加表》以及新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完成后需要等待3-6个月,社保卡会邮寄到单位所在地。
一、办理单位员工社保新增的流程及条件手续是什么
1、办理单位员工社保新增的流程如下:
(1)带人员增加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去社保局相关窗口办理人员加入。如员工以前交过保险,则需要以前公司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提供缴费凭证,拿此凭证和人员增加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去社保局窗口办理人员加入。
(2)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2、参加条件:
(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3、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