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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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保险条款如下: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三、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保险价值;等等。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必须要承担的,是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无论损失大小,保险人都必须承担赔付责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要素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三、保险合同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三、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四、保险价值;等等。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必须要承担的,是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无论损失大小,保险人都必须承担赔付责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要素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三、保险合同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